4.7.2 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状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3.二审的处理
(1)维持原判决
(2)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7.3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1.再审的提出
法院内部
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
2.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4.8 执行程序与措施
1.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的义务的行为。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的债权文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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