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执行程序与措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7 11:18:00 阅读: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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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2 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状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3.二审的处理

  (1)维持原判决

  (2)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7.3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1.再审的提出

  法院内部

  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

  2.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4.8 执行程序与措施

  1.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的义务的行为。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的债权文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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