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讲义:楼地面构造要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2/23 14:44:00 阅读: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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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地面构造要求

  (1)在整体类地面的设计时,应注意在结构产生负弯矩的地方和变形缝后浇带的地方,为防止楼面层的开裂,应做分缝处理。

  (2)采用有胶粘剂的地板和花岗石材料时,应注意甲醒和放射性污染。

  (3)为减少振动传声,应在楼面面层与楼板之间和与墙接合处加弹性阻尼材料隔绝振动噪声。

  (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

  18、窗的构造要求

  (1)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

  (2)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9、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的构造要求

  (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3)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4)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6)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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