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3 9:27:00 阅读: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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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合同名称 当事人 标的物 主要内容 一方的义务 另一方的义务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实物,且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不动产与价值较高的动产,必须办理登记,才算转移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约定
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货币 贷款人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使用权转移给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借款人偿还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贷款人义务
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货币
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不得泄漏借款人商业秘密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情况与财务状况
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接受监督
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物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义务
交付出租物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作
保证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承租人义务
支付租金
恰当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及时通知义务
反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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