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管理
(一)拆迁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二)管理
1.拆迁单位
法律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选手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和过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2.禁止事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3.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处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拆迁纠纷的处理
1.仲裁、诉讼、行政裁决
2.强制拆迁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等价交换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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