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课程讲义:劳动合同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3 10:24:00 阅读: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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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0 劳动法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1)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③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④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②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③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位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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