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
1.非必要程序;
2.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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