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3 10:26:00 阅读: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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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0 保险法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二、保险合同分类

  三、保险合同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生效

  六、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八、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保险种类

  一、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二)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人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用的人或单位。

  3.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4.受益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1.保险标的

  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2.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价值

  (1)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可是以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合同中约定;

  (3)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合同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合同

  3.伤害保险合同

  (三)强制保险合同

  建筑意外伤害险

  (四)自愿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

  3.相关职业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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