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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