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30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
三、无效合同
四、免责条款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
七、附条件合同
八、附期限合同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成立却无效力)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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