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40 合同的履行(债的清偿)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三、合同条款空缺
四、抗辩权
五、代位权(熟悉)
六、撤销权(了解)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三)解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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