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合同权利转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3 10:40:00 阅读: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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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

  二、合同变更成立条件

  三、合同的转让

  四、合同权利转让

  五、合同义务转移

  六、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

  1.狭义变更

  合同内容变化(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

  2.广义变更

  合同内容与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1.约定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

  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二、合同变更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仲裁庭裁决,或援引法律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案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水泥的配合比)

  [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无法满足强度要求,于是将该情况报告给了建设单位,请求改变配合比。建设单位经过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协商认为可以将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做一下调整。于是双方就改变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重新签订了一个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你认为该项新协议有效吗?

  分析:无效。尽管该新协议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达成的但是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要发委托其他正值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所以,没有设计单位的参与,仅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转让

  (一)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分类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四、合同权利转让

  (一)相关概念

  (二)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三)合同权利转让后果

  (一)相关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受让人与合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可以约定按份共享,也可以约定连带共享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共享债权。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是受让人取代合同原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是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主合同和众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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