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仲裁
2.2.1 仲裁的概念
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
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
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2.2.1 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必须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仲裁协议方可
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
2.3 和解
1.概念
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杨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在招待中,双方池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3.特点
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形式多样,解决灵活
节省时间和费用,使争议较为经济、及时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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