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仲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4 11:30:00 阅读: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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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仲裁

  2.2.1 仲裁的概念

  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

  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

  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2.2.1 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必须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仲裁协议方可

  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

  2.3 和解

  1.概念

  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杨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在招待中,双方池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3.特点

  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形式多样,解决灵活

  节省时间和费用,使争议较为经济、及时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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