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义:审判程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4 11:37:00 阅读: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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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审判程序

  4.7.1 一审程序

  6个月内结案

  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7.2 二审程序

  4.7.3 审判监督程序

  4.7.1 一审程序

  1.起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的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7.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一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8.宣判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7.2 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状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3.二审的处理

  (1)维持原判决

  (2)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7.3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1.再审的提出

  法院内部

  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

  2.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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