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执行程序与措施
1.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的义务的行为。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的债权文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10条)
5.1 仲裁协议
5.2 仲裁程序
5.3 仲裁裁决的撤销
5.4 仲裁裁决的执行
5.1 仲裁协议
1.概念
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发生仲裁
2.类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3.内容-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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