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行政复议概念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3/24 11:39:00 阅读: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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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概念

  6.2 行政复议范围

  6.3 行政复议程序

  6.4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6.5 行政诉讼程序

  6.1 概念

  1.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讼诉

  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3.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2 行政复议范围

  1.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6.3 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6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6.4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2.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6.5 行政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

  (4)判决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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