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概念
6.2 行政复议范围
6.3 行政复议程序
6.4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6.5 行政诉讼程序
6.1 概念
1.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讼诉
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3.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2 行政复议范围
1.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6.3 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6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6.4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2.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6.5 行政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
(4)判决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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