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还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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