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前提
《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认真进行图纸会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往往发生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因为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要考虑避开保护区或迁移电力设施。如无法避开或迁移,则设计的总图要明确标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这在图纸会审中要加以注意的。
(二)编制施工方案
1.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装作业施工,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缆的位置和标高,上部架空线路的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离设施的距离等等,然后编制施工方案。
2.在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3.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4.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处理电力设施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妨碍
《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应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即在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阶段,双方协商达成解决互相妨碍的协议。
可能是电力设施的迁移、特殊的防护措施,或经济补偿等等,以达到不相互妨碍为原则。
总之,在相互妨碍没有解决前,有关部位是无法施工的。
三、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朱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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