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因其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又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总结以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例》从制度上和措施上提出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陛较大的特种设备数量剧增,应用范围日益扩大,特种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针对它们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政府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2000年6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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