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负有重要职责,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也必不可少。《条例》规定了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
《条例》第51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一、安全监察的对象
《条例》规定安全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1.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安全监察的重点对象
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例如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和公园。
三、安全监祭的内答
1.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
(1)实施行政许可: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许可。
(2)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3)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所用管予、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实施许可。
(4)对气瓶充装单位实施许可。
(5)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6)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2.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1)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监督检查。
(2)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3,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1)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
(2)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3)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4)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取缔或依法处理。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单位,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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