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点: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5/3 9:33:00 阅读: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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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一、验收划分

  1.15.0~1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2.15.0.4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二、应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1.l5.0.5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2.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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