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序交接的规定
一、工序交接的主要规定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1.0.5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合格的证明。
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二、工序交接
1.按照基本建设施工程序,在工序间交接时,对上一工序的建筑结构工程和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办理中间工序交接手续。否则,不得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筑炉工程一般是工业炉系统工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做好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的检查交接工作是加强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千万不可忽视。
3.规范中所列工序交接证明书的内容对保证筑炉工程质量、避免返工浪费、延长炉子的使用寿命等方面都起着极大的作用。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规范明确提出“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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