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并主要由被告提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具体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守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三、审理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四、《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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