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建造师管理制度(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08:00 阅读: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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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变更注册

  ■规定

  ☆变更执业单位(换工作了)

  ☆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申请提交的资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

  ☆工作调动证明

  6.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继续教育不合格

  ■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刑事处罚后,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其它

  7.执业范围

  ■执业区域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二级建造师通过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执业范围

  ☆担任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建造师权限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8.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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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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