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建筑法(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18:00 阅读: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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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特点

  ■需考试- 获得资格证书

  ■需注册- 获得注册证书

  ■有固定的执业范围

  ■须接受继续教育

  12.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

  ■禁止肢解发包

  ■禁止指定采购

  ■禁止转包

  ■禁止违法分包

  13.联合承包

  ■含义

  ☆两上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

  ☆资质等级不同,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4.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除外(已提前获认可)

  ☆无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但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FIDIC施工合同可以有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商,但国内是违法的

  15.禁止违法分包

  ■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主体结构分包

  ■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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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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