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安全生产法规(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23:00 阅读: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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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60-1Z301080 安全生产三法规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危险行业的单位(矿山、施工、危险物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

  2.岗位责任(三类岗位)

  ■主要负责人职责(6条)

  ☆制订规则(责任制、生产规章、应急救援预案)

  ☆保证资金投入

  ☆督促检查

  ☆报告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设计人、设计单位

  ☆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施工单位

  ☆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3.管理保障措施(人和物两类)

  ■人力资源管理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物力资源管理

  ☆设备日常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经常性维护保养)

  ☆设备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转让管理(承租者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多个承租单位,要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生产单位负责协调管理)

  4.经济保障措施(四类资金)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料

  ■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重点难点】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护通畅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场所或宿舍的出口

  ■告知义务

  ☆单位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义务,无论员工是否询问

  5.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

  ■知情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可停止作业或撤离现场

  ■请求赔偿权

  ■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重点难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人员对单位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采取紧急避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事故损害后,首先获得工伤社会保障赔偿,如工伤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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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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