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安全生产法规(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23:00 阅读: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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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业人员的安全义务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案例)-应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

  7.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以上”包括本数)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8.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9.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三级上报)

  ■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只要求报告,不要求如实实报告)

  ■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10.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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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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