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质量管理法规(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27:00 阅读: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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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90-1Z3011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三法规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提供原始资料

  ■不得干预投标人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将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依法委托监理

  ■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如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资不合格,应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可拒收货物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改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关于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设计单位责任

  ■科学设计的责任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能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责任(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八项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有问题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直接修改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必须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与利害关系

  ■返修保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

  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不得与被管理的人有利害关系)

  ■依法监理(四项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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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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