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其它相关法规(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31:00 阅读: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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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7.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噪声防治相关规定

  ■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相关规定

  ☆市区范围内施工可能产生噪声的,应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和特殊情况除外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措施

  9.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五项)

  ■编制节能计划-政府编制

  ■节能考核评价-对政府及其负责人

  ■节能产业政策

  ■节能技术创新

  ■节能监督

  10.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节能责任

  ☆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文件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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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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