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其它相关法规(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31:00 阅读: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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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建筑节能制度(三项)

  ■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12.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三类目录管理)

  ■材料分为三类(政府发布目录)-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

  ■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材料

  13.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四类主体)

  ■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务

  ☆规划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此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的材料

  ☆由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应保证质量

  ☆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提供节能信息

  14.既有建筑节能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公共建筑物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范围

  ■公安部门确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将设计文件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

  ■取得施工条件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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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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