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其它相关法规(7)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33:00 阅读: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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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种类型)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一般性规定

  △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情况

  △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其它

  ☆优先留用的人员

  △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职业病危害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其它

  3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除经济补偿,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按二倍支付赔偿金

  ■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5.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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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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