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41:00 阅读: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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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承诺超期与延误

  ■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一般无效,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延误(客观原因) -一般有效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12.在建筑领域哪些文件或行为是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承诺

  ■招标公告(凡是公告类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因为招标文件中缺乏最重要的条款-价格)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3.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进行提示和说明,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责或限制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格式条款的理解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记忆原则】保护弱者,体现双方真实意图

  14.合同形式的特殊情况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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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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