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7)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43:00 阅读: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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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先履行抗辩权-因为你没有履约,所以我就不履约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2.不安抗辩权-担心对方不能履行,自己先不履行

  ■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不安抗辩成立条件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3.代位权

  ■规定

  ☆主体-债权人

  ☆名义-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机构-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自己去要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代位权行使效力

  ☆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34.撤销权

  ■规定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构成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难点辨析】-两个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撤销权

  性质 确定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条件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道情况

  权利灭失的条件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35.合同的转让的分类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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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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