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46:00 阅读: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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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30%),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同时适用

  【重点】“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为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52.定金(担保的一种)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53.不可抗力中的通知与减损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违约方的通知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的减损责任)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4.违约责任的免除

  ■履行合同中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债务人将被免除责任

  ■分为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

  ■约定免责条款中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5.合同担保形式(五种)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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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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