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46:00 阅读: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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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关于担保人

  ■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

  ■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是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57.保证

  ■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保证方式(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类似于诉讼时效的概念)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8.抵押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权

  ☆其它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的注意事项

  ☆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

  ☆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

  59.抵押合同的生效(两种类型)

  ■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动产等特定财产)

  ☆土地使用权(无地上物),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建委或房管局

  ☆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工商部门

  ■抵押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它财产)

  ☆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如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0.质权的种类(两种)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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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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