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0:00 阅读: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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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证据保全的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12.举证时限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不少于30日

  ■期限的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算

  ■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证据交换

  ■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14.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5.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况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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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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