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5)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1:00 阅读: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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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人员(5类)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注意】证人不能回避

  22.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全权代理书” 无效

  23.财产保全

  ■种类

  ☆诉讼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之前的紧急情况,法院48小时内裁定,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财产保全的实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

  24.先予执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25.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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