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6)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2:00 阅读: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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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起诉状的内容

  ■当事人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7.当事人缺席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按撤销上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以缺席判决

  28.执行的根据(六类)

  ■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民事)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

  ■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仲裁)

  ■公证的债权文书(公证)

  ■先予执行、执行回转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等(执行类)

  ■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

  29.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0.仲裁协议

  ■类型(口头仲裁表示无效,必须是书面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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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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