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8)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3:00 阅读: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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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3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上下级)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院)

  ☆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9.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40.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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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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