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法律责任(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5:00 阅读: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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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可设 不可设 
法律 全部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罚款   

  7.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注意】请记准名称,有降级和撤职两种,但没有降职这个概念。

  8.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

  ■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9.程序种类(三种)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10.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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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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