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法律责任(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3 11:56:00 阅读: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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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重点难点】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16.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

犯罪种类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安全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般主体
人员 
过失
故意 
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劳动安全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特殊主体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人员) 
过失
故意 
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管理法律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特殊主体
单位 
过失
故意 
①直接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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