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安全管理(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4 14:05:00 阅读: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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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路工程水上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在船舶通航的大江、大河、大海区域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批准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3.作业人员进入水上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

  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5.乘坐交通船必须有序上下,乘员必须穿救生衣进仓。

  6.航道水域上下游各布置一警示标牌,警示过往船舶不得随意进入施工航道。临时施工栈桥设置警示防雾灯,通航口位置设置导航灯,防止过往船舶撞击。

  四、公路工程陆上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点

  1.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作业工人进行详细安全交底。

  2.开挖深度超过2m时,特别是在街道、居民区、行车道附近开挖土方时,无论开挖深浅都应视为高处作业,并设置警告标志和高度不低于1.2m的双道防护栏,夜间还要设红色警示灯。

  3.开挖沟槽坑时,应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挖掘深度超过1.5m,且不加支撑时,应按规定确定放坡度。

  4.在开挖的沟槽坑边沿1m以内不许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沿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沿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在沟槽坑边沿停置车辆,起重机械、振动机械时距离不少于4m.

  5.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挖空底脚。

  6.高边坡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

  7.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的区域,应设警告标志;下方有道路时,严禁车辆通行。边坡上方有人作业时,下方不许站人。

  8.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禁止全面拉槽开挖。

  9.施工中如遇土质不稳,山体有滑动,发生坍塌危险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当工作面出现危险或不足以保证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工,确保人员安全。

  10.机械车辆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运输土方的车辆在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两车间距不小于10m.

  (二)路基工程石方施工安全要点

  1.石方爆破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

  2.爆破器材库的选址和搭建应请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运输爆破器材要用专用运输工具,在公安部门的押运下进行,中途不许停留,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方;在保管、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3.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并由专人领取,禁止由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炸物品禁止乱丢乱放和私藏。

  4.爆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边界应有明显标志。

  5.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许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6.爆破时,应点清爆破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作业区。

  7.在雷雨季节,潮湿场地等情况下,应采用非电起爆法;深度不超过10m的爆破用火花起爆,深度超过10m的爆破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必须采用电力起爆。

  8.爆破时应设警戒线,并安排足够的人员防止人、畜或车辆在警戒区内通行。

  (三)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1.凡患有皮肤病、结膜炎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存入集体宿舍。

  2.块状沥青搬运宜在阴天或夜间进行;液态沥青用液态沥青车运送,沥青车满载运行时,遇到下坡或弯道时要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制动。

  3.在沥青摊铺作业中应设置施工标志,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许接近明火。

  4.不许站在运输车后用铣等工具往下捅沥青混合料。

  5.拌合楼机组停机前应首先停止进料,等烘干筒等各部位卸料完后,方可停机,再次启动时,不得带荷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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