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合同管理(5)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4 14:17:00 阅读: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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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调整法。

  3.调价文件计算法。

  4.调值公式法。此种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调值公式一般为:

  P=P0(ao+a1A/A0+a2B/B0+a3C/C0+……)(1B426024)

  式中 P——调整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

  a1、a2、a3……——代表各有关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总值为1;

  AO、B0、C0……——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

  A、B、C……——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

  (二)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新的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价差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或从合同价中扣除。

  (三)工程拖期的价款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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