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建设管理法规(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4 14:33:00 阅读: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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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三)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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