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建设管理法规(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24 14:34:00 阅读: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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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

  2.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

  3.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

  (3)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4.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5.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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