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工程》重点(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8/30 10:42:00 阅读: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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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4.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必须严格坚持“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的原则。

  (2)验收范围:

  1)各类脚手架、承重支架;

  2)大型模板支撑系统;

  3)主要临时设施及沟槽支撑与支护;

  4)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

  5)各种起重机械、路基轨道、施工用电梯及其他中小型机械设备;

  6)暂设电气工程设施;

  7)安全帽、安全带和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8)凡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签认手续。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对安全生产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五十条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货电梯司机等),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转岗、换岗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7)新入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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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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