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指导(13)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9/19 15:13:00 阅读: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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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杌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因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随着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日渐增多,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开设这一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999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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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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