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冲刺复习(10)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9/19 16:19:00 阅读: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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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2.工程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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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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