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冲刺复习(18)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9/19 16:28:00 阅读: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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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方法

一、计价依据争议的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质量争议的处理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计价规范》中规定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直接进行接触、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是一种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的解决方式,在双方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的基础上,消除争议,达成和解,使问题得以快速解决。对于争议的处理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调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惯例等,就双方的争议问题给出客观、公正的解决意见。第三方可以为工程师、法律专家或工程造价机构。一般情况下可由争议双方形成书面材料,各自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一同提交当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一般花费不大,解决问题也较快。但由于调解决定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其约束力和强制性均较差。

3.仲裁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组织,按照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判。对于那些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双方均不愿作出较大让步,经过长时期反复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争端,或一方态度恶劣,无解决问题诚意的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臼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不必以当事人的互相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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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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