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制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安装单位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人员配备
法定代表人——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技术把关,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电气或机械专业)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配备足够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批准安装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作业设备、工具、检测仪器
(3) 管理体系
(4) 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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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