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场条件
(二)材质检验
一般规定
(1)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
(2)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合金钢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材质进行复查,并做好标记。
(1)输送剧毒流体、有毒流体、可燃流体管道的阀门。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1MPa或设计压力小于1MPa且设计温度低于-29°C或高于186°C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管道的阀门。
(3)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为-29~186°C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管道的阀门,应从每批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当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查,仍不合格时,该批阀门不得使用。
(4)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除需要脱脂的阀门外,密封面上应除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做出明显的标记,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5)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启压力进行调试。调压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调试后应按规定填写“安全阀最初调试记录”。
责任编辑:棋雯